导读:
什么是隐名股东
隐名股东的概念涉及以他人名义出资的情况,即借用他人的身份进行资金投入。名义股东应根据代持股权协议的规定,将所得股权收益支付给实际隐名股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隐名股东的股权权益可通过实际出资以及代持股权协议来确认。
隐名股东如何确认股东资格?
确定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需要满足以下实质性条件:
存在明确的委托投资合同,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有明确定义的投资关系,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投资关系,并明确隐名股东愿意承担的投资风险。
委托投资合同的约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不得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否则该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隐名股东必须实际进行投资,即履行了出资义务,将资金投入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半数以上其他股东必须明知隐名股东的实际出资情况,并加以确认。
隐名股东的基本特征
一、隐名股东的形成是基于合法行为的
隐名股东的出现是在遵循现行法律的前提下,根据双方真实意愿产生的,不包括出于规避法律目的而借用他人名义出资的情况。举例而言,隐名股东并不包括那些以下岗职工名义进行公司投资以获得相关政策优惠的个人。
二、隐名股东的认定依赖于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之间的合同关系
这意味着隐名股东问题实际上涉及到一份合同,其直接当事人是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
显名股东是指在隐名股东投资过程中,与隐名股东的出资以自己名义经营事业的一方当事人。显名股东的资格要求需符合中国法律对于公司投资主体的规定,例如,国家工作人员、港澳台同胞等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受到限制。根据现有的审判案例,显名股东可以是自然人或公司,可以是单个自然人或多个独立的自然人。
隐名股东是在隐名股东合同中,对应于显名股东的实际出资方。根据现有案例统计,隐名股东的资格受到相对较少的限制,他们可以是自然人或公司,商人或非商人,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隐名股东合同通常由隐名出资人和显名人两方共同构成,但在一个隐名股东投资合同中,一方或双方也可以由多人组成,例如,多名隐名人与一个显名营业人订立一个隐名股东投资合同,或者多个显名营业人与一个隐名投资人订立一个隐名股东合同。
三、隐名股东合同是一种双向有偿合同
在隐名股东合同中,隐名股东承担出资义务,而显名股东承担运营和分派利益的义务。双方彼此有责任,并且互为对价关系,任何一方都不能无偿地从另一方获得利益,因此隐名股东合同被视为双向有偿合同。
四、隐名股东合同是一种承诺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隐名股东合同是在当事人双方的意愿一致的情况下形成的,其成立并不依赖于隐名股东的实际出资,而实际出资是合同的履行内容。因此,隐名股东合同被视为承诺合同,并且按照现行法律,没有规定合同必须采用特定形式,因此它也被称为不要式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