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合伙企业解散的条件
合伙企业法第85条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合伙企业解散的步骤
合伙企业解散需要遵循一系列的程序和步骤,其中包括清算人的确定、清算事务的处理、财产清偿顺序、原合伙人的责任、以及清算报告的编制。以下是合伙企业解散的主要程序:
清算人的确定:合伙企业解散后,需要确定清算人来负责整个清算过程。通常情况下,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但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也可以在解散后的十五天内指定一名或多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方担任清算人。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确定清算人,合伙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清算事务:清算人负责执行一系列清算事务,包括清理合伙企业的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未了结的事务、清缴所欠税款、清理债权和债务、处理剩余财产以及代表合伙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合伙企业财产清偿顺序:在清算过程中,财产的清偿顺序是按照一定规定进行的。首先是支付清算费用,然后按照顺序清偿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税款、债务,最后是返还合伙人的出资。如果在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财产,将按照约定比例或法定比例分配给合伙人。
解散后原合伙人的责任: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仍然需要承担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连带责任。然而,如果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还请求,该连带责任将被消除。
清算报告:清算结束后,需要编制清算报告,并由全体合伙人签名和盖章。清算报告应在十五天内提交给企业登记机关,以完成合伙企业的注销登记。
合伙企业注销
第一步:成立清算组
公司在除因分立或合并等特殊情况下需要解散时,必须在解散原因发生后的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执行清算程序。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清算组通常由股东组成。如果公司未能按时成立清算组,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相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将受理申请,并组织清算组迅速进行清算。
第二步:注销公司国税和地税登记证
前往国税部门获取相应表格。根据国税部门的要求填写表格、进行签字和盖章,然后缴纳相关的发票和税款。国税部门将会收回国税税务登记证,并提供一份国税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接下来,携带国税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前往地税部门获取相关表格。填写表格后,进行税款的缴纳。地税部门将会收回地税税务登记证,并提供一份地税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如果公司涉及税务问题,需要提供相关文件,如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财务报表、凭证、账簿和银行对账单等。
第三步:向公司主管工商局办理公司注销备案。
合伙企业解散时财产清偿顺序
通常情况下,在合伙企业解散时,应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执行以下财产清偿顺序:
先偿还合伙企业所欠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其次清偿合伙企业所欠的税款。
紧接着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
最后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当合伙企业按照上述程序清偿财产后,如仍有剩余资产,则应根据以下方式进行分配:
如果合伙协议中规定了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应按照协议中的约定进行分配和分担。
如果合伙协议未规定利润和亏损分担比例,那么各合伙人应平均分配和分担剩余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