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什么是虚假出资
虚假出资是指公司的创始人或股东没有真实交付现金、实物或财产所有权,而与代收股款的银行勾结,由银行出具收款证明,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合谋,由这些机构出具财产所有权转移证明和出资证明,以欺骗公司的注册登记。
虚假出资的认定方式
通过伪造不存在或高于实际金额的虚假银行存款和对账单来获取验资报告,以此取得公司的注册登记;利用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来欺骗验资报告,以获得公司的注册登记;
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等财产形式进行出资,但没有实际完成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手续;
出资所使用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价值;
在单位股东设立公司时,为应对验资要求,将资金短期存入公司账户后立即转出,而公司未实际使用这笔资金进行经营活动;
没有对注入的净资产进行审计,仅依赖投资者提供的虚报负债、高估资产的会计报表来进行验资。
虚假出资与抽逃出资的区别
行为方式不尽相同: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是两种不同的违法行为,均涉及公司法的违规行为。虚假出资是指使用虚假文件或其他欺诈手段,欺骗公司登记部门,以虚报注册资本的方式取得公司注册,其数额巨大且后果严重。抽逃出资则指违反公司法规定,未支付货币或未转移财产所有权,或者进行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将资金抽逃,其数额巨大且后果严重,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此罪名允许根据行为选择性原则,只需满足其中一种行为,即可构成罪行。如果行为人既虚假出资又抽逃出资,则构成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罪。
在客体方面存在显著差异:虚假出资侵害了国家的工商行政管理登记制度以及公司的股东和债权人的权益。抽逃出资则侵害了国家对公司的管理制度。根据公司法规定,无论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登记注册前,必须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注册资本实际缴纳出资,不得虚报出资,也不得随意撤回出资。否则,违反了有关公司设立的法律规定,如果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在时间方面存在不同:虚假出资通常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前,其主要目的是获取营业执照。相反,抽逃出资发生在出资人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之后,多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后,涉及对公司已获得产权的财产的侵占。
涉及的犯罪主体也不同:虚假出资的犯罪主体可以是申请公司登记的个人或单位。抽逃出资的犯罪主体通常是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或单位。这里的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来定义的,公司发起人指的是合法创办股份有限公司的个人或单位,而股东则是公司的发起人之一。
欺炸对象不同:两者都牵涉到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欺诈行为,但欺骗的对象不同。虚假出资的欺骗对象是公司登记主管部门,而抽逃出资的欺骗对象主要是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发起人。
虚假出资的刑事责任
根据《公司法》规定,如果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违反了法律规定,未按要求交付货币、实物,或未完成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以虚假的方式出资,且其行为涉及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其他严重情节,将构成虚假出资罪。根据《刑法》第159条,对此罪行的处罚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可处罚款,罚款金额为虚假出资金额或抽逃出资金额的2%至10%之间。如果单位犯罪,单位将被罚款,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能会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条,以下情形应立案追诉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案件:
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金额超过30万元且占应缴出资数额的60%以上,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应缴出资数额的30%以上;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金额超过30万元且占实缴出资数额的60%以上,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实缴出资数额的30%以上;
行为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达到10万元以上;
具备以下情形之一: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无法正常经营;
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
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仍然继续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
利用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所得款项从事违法活动;存在其他后果严重或其他严重情节。
根据《公司法》第199条的规定,对于虚假出资的公司发起人和股东,公司登记机关可以责令其改正,并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至15%之间的罚款。